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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城县规范用地为合理开发利用出让土地的暂行规定

    信息发布者:cuiweidong
    2017-04-17 07:03:44   转载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出让土地工作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一级市场(一)土地征收转用征收土地主体为各乡镇政府。用地者将用地需求报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用地需求,在年初制定供地计划,各乡镇根据供地计划具体负责土地的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数量,负责土地征收转用组卷工作。严禁其他单位、个人对土地进行征收。(二)建设用地储备县土地储备中心将经批准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收购、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县储备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为净地出让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建设用地供应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储备土地供应。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招拍挂的方式供地。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规模化养殖、种植等设施农用地管理,要严格办理手续,严禁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二)设施农用地管理1、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2、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3、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4、设施农业选址。设施建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三)设施农用地审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  三、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禁以临时用地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非法占地。(一)临时用地范围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二)临时用地管理1、临时用地管理方式。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2、临时用地规模及期限。临时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30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超过期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无条件收回。3、临时用地选址。临时用地选址遵照设施农业建设选址,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三)申请临时用地所需材料1、单位(个人)申请临时用地报告2、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者和被用地单位签订)3、土地复垦方案4、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国土局和用地单位签订)5、临时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6、缴费发票复印件7、勘测定界图    (四)具备以上条件的,由临时用地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依法征收土地,确保农民利益(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发生土地流转的,要严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县政府按照区片价规定予以补偿。(二)土地征收过程中,县土地储备中心须与乡镇、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乡镇、村两级必须与村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并由县农工部收回土地承包合同或由国土资源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发生土地流转的,乡镇、村两级还须与承包者签订协议书。县土地储备中心必须将土地征收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村集体必须按规定向村民及土地流转承包者进行合理补偿。土地征收完毕后,所征土地纳入县储备中心进行储备。五、合理确定新征建设用地出让标底或者底价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在出让建设用地前,由有资质单位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结合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确定出让标底或者底价。 (一)经营性用地。1、在经过县政府治理的汤泉河、白河两岸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价高于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2倍的总和的,按评估价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评估价低于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2倍总和的,按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2倍的总和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2、其他区域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价高于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总和的,按评估价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评估价低于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总和的,按征地成本和宗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价的总和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二)工业用地。评估价高于征收转用成本的,按评估价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评估价低于征收转用成本的,按征收转用成本确定出让标底或者底价。(三)出让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六、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用地的管理鼓励自拆自建,对旧城改造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拆迁,拆迁完成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并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七、公益事业用地管理对城镇绿化、道路、公益事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征收转用成本。征收转用后,经用地单位申请,由政府进行划拨,划拨用地严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用途。八、违法占地处理(一)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不自行恢复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后,移交县法院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违法占地者的法律责任。(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后补办用地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公开招拍挂进行出让。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按第五条进行确定,地上附着物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计入出让底价。九、本《规定》遇有国家政策发生较大改变时,经县政府决定后调整。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赤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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